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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破解三无和老病伤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难(3)
(二)明确监所责任,增进衔接工作的主动性
一是提前通报,主动化解。监所提前三个月将重点人员综合评估意见等相关材料送达户籍地,区县司法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进行核实。服刑劳教人员患有较为严重的疾病、受伤或致残的,监所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其亲属。对亲属有异议的,要会同检察机关做好答复工作,将矛盾化解在释放之前。二是制定预案,主动沟通。对于“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监所在送达材料的同时,制定工作预案,自刑释解教之日起提前三个月,由主管监狱长、劳教所长、看守所长带队,会同区县司法局主动前往户籍地街道乡镇政府,沟通解决刑释解教后接纳、居住、就医及基本生活保障等问题。
(三)建立协作关系,加强内外协调配合
一是建立“结对子”机制,进一步紧密区县与监所之间的联系。以阳光中途之家与监所结对协作为契机,在区县司法局和监所之间建立定期的沟通联系机制,加强信息核实、材料送达、协调沟通、调查核实、入监帮教、出监衔接等工作,按照规定的分工、程序与时限,做好刑释解教人员、尤其是刑释解教重点人员的衔接工作。二是建立区县司法局与监所互考互评机制,进一步加强相互之间的监督制约。制定下发《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区县司法局与监所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互考互评工作的通知》,将“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的衔接作为核心内容,纳入各区县司法局与各监狱、各劳教所互考互评范围,互考互评情况向全市通报并纳入综治考核,有力促进了双方工作的主动衔接。
(四)全面完善政策,加强制度保障
针对衔接安置工作中面临的住房、经费、医疗、救助等难点问题,市司法局协调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民政局、市住建委、市红十字会六部门共同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和刑释解教人员就业与社会保障工作的意见》。通过这个文件的出台,一是建立完善系统的就业与社会保障机制。该文件从就业、社会保障和困难救助三大环节入手,内容全面覆盖了创业帮扶、最低生活保障、医疗、住房、社会救济等社会保障制度各个方面,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系统的制度保障机制。二是推广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应急救助机制。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推广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应急救助资金,为“低保”尚在办理期间、暂时没有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特别是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生活来源的刑释解教人员和无亲属或亲属拒绝接纳的年老、重病、因伤残生活难以自理的刑释解教人员提供一次性临时救助。三是推广建立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在每个区县建立三家以上、在全市形成五十家左右规模的过渡性就业安置基地,用于对长期难以就业的刑释解教人员给予过渡性就业安置。四是会同红十字会建立人道救助机制。市司法局会同红十字会共同在各区县建立刑释解教人员人道救助机制,成立刑释解教人员专项人道救助小组,将特困刑释解教人员纳入区县红十字组织的救助工作范围。
(五)拓宽安置渠道,形成多套安置模式
一是区县阳光中途之家临时安置。对于刚释放的“三无”人员,在落实衔接安置措施之前,在区县阳光中途之家接受为期两个月左右的临时过渡性安置。截至目前,全市阳光中途之家已提供临时过渡性安置850 余人次。
二是廉租房配租安置。对于符合廉租房条件的人员,通过办理货币配租或实物配租的形式落实安置。三年来,共协调解决廉租房387 人。如某区服刑人员黄某在原住房拆迁时因户籍注销未予安置,刑满释放后对其采取办理廉租房货币配租、不足部分由区司法局协调补贴的形式予以临时安置。廉租房实物配租启动后,按照相关程序为黄某办理了一套一居室的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后在年度复核工作中了解到其结婚后家庭人口变化,又变更为配租一套两居室。
三是敬老院安置。对于无亲属接收,无自理能力的老年刑释解教人员,在出监后协调敬老院临时安置,近年来有10名“老病伤残”人员在敬老院得到安置。如某区刑释人员宋某,鉴于年老多病、无人照顾、生活难以自理等困难,由司法局协调一家敬老院将其安置,民政部门负担费用,户籍地司法所负责日常管理。
四是医院安置。对于患有严重疾病或生命垂危的“老病伤残”人员,由区县联系专门医院进行安置。如某区刑释人员董某释放前胃癌复发,病情危重,家属表示无力接纳。区司法局会同所在街道在释放当日将董某安置在某临终关怀医院,并垫付了治疗费用和提供救助安置经费。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qikandaodu/2021/0319/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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