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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破解三无和老病伤残刑释解教人员安置难(2)
二是有误解。一些地方政府领导和干部群众,基于朴素的重刑主义观点,认为对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人员实施无缝对接、生活救助和临时安置是一种过轻的处理,甚至误解为是对广大居民的不公平,用他们的话说就是“好人都管不过来还管他们”。在一些社区中,为刑释解教人员办理低保或救助进行公示时,大部分居民都表示反对意见。
三是怕风险。由于“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有较高的人身危险性,地方党委政府多对接收和安置有顾虑。如患精神分裂症的刑释人员李某,市司法局会同区、街两级党委政府经过多次协调才落实此人接收事宜。当“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由于人户分离等原因涉及多个区县时,更是容易发生关于接收和管辖的争议。
(四)亲属
一是犯罪行为导致亲情破裂。在因亲属拒不接纳而产生的“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中,多数曾于此前的犯罪中给亲属带来过巨大伤害,因此在释放后亲属对其不管不顾。如刑释人员王某在入狱前因参与赌博经常打骂父母,其父母在服刑期间从未探望,并将原住房出售后搬到其他区县居住。该犯释放后,司法所经过多方努力找到其父母,但其父母坚决表示不予接纳,并在与司法所接触后再次搬家。
二是医疗费用过高无力承担。近年来,需要医疗救助的刑释解教人员的数量虽然不多,但每一起都需要大量的协调工作才能圆满解决。一些服刑在教人员患病多为肝炎、心脏病、癌症等较为严重的疾病,治疗周期长、费用高。因此,无论是当地党委政府,还是患病刑释解教人员的家属,都尽量躲开这个“无底洞”。如某区曾有两名身患重病的刑释解教人员,亲属提出以区司法局垫付长期治疗的费用作为接收的前提条件。
三是以过高的利益诉求作为接收条件。一些刑释解教人员与亲属私下串通,以要求政府提供一定的经济利益为接收的前提条件。此类问题主要有三种:第一种是服刑在教期间发生事件,造成人身伤害,要求追究责任并进行经济补偿。如某县解除劳教人员耿某,因在劳教期间被伤,会同亲属提出长期治疗、安排住房、办理低保以及四十余万补偿金的要求。第二种是涉及拆迁,要求政府予以补偿安置。亲属表面上拒绝接收,在背后支持刑释解教人员向政府施压解决住房或给予经济补偿。第三种是涉及户籍恢复问题。多为本人注销前户口在中心城区,而投靠的亲属户口在郊区县。亲属表面上拒绝接收入户,其实是配合其向政府施压在中心城区恢复户口。
(五)政策机制
一是经费不明确。对于“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的临时安置,上级文件只提出了安置要求,但无专门经费。由于在财政上没有就救助安置经费进行专门立项,实际工作中多由司法行政机关和街乡镇党委政府从其他的经费渠道中垫付。
二是机制不健全。长期以来, “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的衔接安置多采取个案协调方式进行,未会同各相关部门研究形成长效工作机制。
三是制度不完善。在中办发〔2010〕5 号文件出台后,对于“三无”人员明确了地方党委政府的工作责任,但对于有亲属但不接纳的准“三无”人员和“老病伤残”人员未加以规定。特别是在实践中,对老年、精神病、生活难以自理的刑释解教人员,其赡养人、监护人拒不履行赡养、监护义务的情况较为常见。按照现行法律规定,在刑释解教人员本人不诉的情况下,尚无有效的手段使其赡养人、监护人履行义务。
二、对“三无”人员和“老病伤残”人员衔接安置工作的探索实践
尽管存在上述困难,然而从2010年至今,北京市在安置“三无”和“老病伤残”人员方面仍取得巨大成效。三年来,全市共接收“三无”人员和“老病伤残”人员271人,其中“三无”人员57 名,“老病伤残”人员214 名,实现了百分之百安置,未发生一例监所放不出去、地方安置不了的问题。具体做法如下:
(一)高规格发文,明确属地责任
为更好地落实中办发〔2010〕5 号文件精神,我市先后于2010年6月和2011年9月下发了《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厅、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首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方案》。这两个文件下发后,在全市得以建立完善责任明确、分工具体的管理体系。一是明确了街乡镇政府的第一责任。明确重点帮教对象刑释解教的接收衔接工作,由街道、乡镇负责统筹协调,司法所具体负责。二是将人员衔接安置纳入综治考核内容。在年终综治考核评先中对于拒不接收“三无”人员和“老病伤残”人员的区县或街乡镇予以“一票否决”。三是明确对人员实施无缝衔接政策,即对亲属拒绝接纳或无亲属接纳的“三无”和“特殊老病伤残”人员,由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组织协调相关部门派人接回。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qikandaodu/2021/0319/6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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