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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观点医院紧急救治造成伤残死亡如何承担(3)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的认定标准
鉴于医疗行为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在司法实践中认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对于生命垂危患者的救治,是否存在“怠于”救治的过错,可能存在较大困难。我们认为,在司法实践中把握“怠于”的判断标准,在价值导向上应当遵循鼓励和倡导医疗机构实施紧急救助义务的基本原则,对于是否属于“怠于”紧急救助的情形,在认定标准上不宜太宽松,而是应当遵循有关诊疗规范的专业标准,同时充分尊重医学伦理,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等主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也就是说,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是否“怠于”救治的认定,应当充分尊重和考虑医学诊疗的专业性规范和专业判断,不应简单以生活常识替代专业常识进行判断,从而作为认定医疗机构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认定依据。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沈德咏、杜万华主编,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法信·裁判规则
1.在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没有依法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和告知义务的,应当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没有进行尸检无法确定确切死因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病历资料等案件事实综合认定医疗机构责任的有无及大小——金×仙等诉宁波市鄞州区鄞江中心卫生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在上述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没有尽到相应的诊疗义务、告知义务的,应当认定医疗机构有过错,并应当根据其过错大小、该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及原因力的大小确定相应的责任份额。
没有进行尸检不影响鉴定或者人民法院对医疗机构的诊疗过错以及因果关系的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过错大小以及原因力的大小来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
案号: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29号
来源:《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导读与典型案例指导》,吴兆祥、陈龙业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第1版
2.紧急救助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存在过错,人民法院依照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的认定,判决有关医疗机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宋×卿、刘××等与河南省煤炭总医院、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在患者生命垂危等紧急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依据近期责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对患者予以施救,并要依法履行相应的告知义务。在对患者紧急救治过程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存在诊疗过错并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该医疗机构应当依据其过错和原因力的大小承担赔偿责任。数个医疗机构的过错诊疗行为造成患者同一损害的,承担按份责任还是连带责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等规定,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
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作出的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据效力。本案中,审理法院依据合法有效的鉴定意见认定的两家医疗机构对于紧急情况下的患者予以救治的诊疗过程中均存在一定的过错,且他们的过错行为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共同承担轻微责任,在外部责任上按照原因力大小明确两家医疗机构整体责任大小的基础上,依法判决该两家医疗机构共同承担15%的赔偿责任。
案号:(2016)豫01民终8716号
来源:《医疗损害责任司法解释导读与典型案例指导》,吴兆祥、陈龙业编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第1版
法信·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1106/51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