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封面
为何不少中医从业人员拒绝对照实验和盲法的研(2)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在各级
国家机关提出残疾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第七条
全社会应当发扬人道主义精神,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支持残疾人事业。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残疾人提供捐助和服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做好所属范围内的残疾人工作。
从事残疾人工作的国家工作人员和其他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努力为残疾人服务。
第八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九条
残疾人的扶养人必须对残疾人履行扶养义务。
残疾人的监护人必须履行监护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残疾人的亲属、监护人应当鼓励和帮助残疾人增强自立能力。
禁止对残疾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遗弃残疾人。
第十条
国家鼓励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残疾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履行应尽的义务,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第十一条
国家有计划地开展残疾预防工作,加强对残疾预防工作的领导,宣传、普及母婴保健和预防残疾的知识,建立健全出生缺陷预防和早期发现、早期治疗机制,针对遗传、疾病、药物、事故、灾害、环境污染和其他致残因素,组织和动员社会力量,采取措施,预防残疾的发生,减轻残疾程度。
国家建立健全残疾人统计调查制度,开展残疾人状况的统计调查和分析。
第十二条
国家和社会对残疾军人、因公致残人员以及其他为维护国家和利益致残的人员实行特别保障,给予抚恤和优待。
第十三条
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
第二章康复
第十五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
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为残疾人康复创造条件,建立和完善残疾人康复服务体系,并分阶段实施重点康复项目,帮助残疾人恢复或者补偿功能,增强其参与社会生活的能力。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
各级鼓励和扶持社会力量兴办残疾人康复机构。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指导城乡社区服务组织、医疗预防保健机构、残疾人组织、残疾人家庭和其他社会力量,开展社区康复工作。
残疾人教育机构、福利性单位和其他为残疾人服务的机构,应当创造条件,开展康复训练活动。
残疾人在专业人员的指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志愿工作者及亲属的帮助下,应当努力进行功能、自理能力和劳动技能的训练。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和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有计划地在医疗机构设立康复医学科室,举办残疾人康复机构,开展康复医疗与训练、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科学研究等工作。
第十九条
医学院校和其他有关院校应当有计划地开设康复课程,设置相关专业,培养各类康复专业人才。
和社会采取多种形式对从事康复工作的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向残疾人、残疾人亲属、有关工作人员和志愿工作者普及康复知识,传授康复方法。
第二十条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和扶持残疾人康复器械、辅助器具的研制、生产、供应、维修服务。
第三章教育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2/1221/94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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