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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职业危害导致10级伤残,员工享受工伤待遇后再(2)
公司认为,黄鹂所提交的属于民事侵权法律关系的鉴定申请未被受理,不能作为民事侵权关系请求权的基础证据。由于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不是侵权关系,所以,黄鹂基于侵权关系请求公司支付残疾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系基础法律关系错误,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一审法院认为,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黄鹂有权依法向公司提出民事赔偿请求。但其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伤残等级,故对其残疾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请求不予支持。结合其住院时间及病情,判令公司向其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6120元、营养费1000元,驳回其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
依据劳动障碍等级
终审判令公司赔偿
黄鹂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经查,黄鹂的母亲生于1961年12月9日,其女儿生于2016年2月9日。
二审法院认为,双方争议的焦点问题有两个:一是本案的伤残等级是否能参照工伤中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为定级依据;二是本案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关于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问题。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5条、第2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计算残疾赔偿金以及被扶养人生活费时,可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依法进行计算。
再者,黄鹂已被认定为工伤,且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其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10级。同时,司法鉴定中心因黄鹂被诊断为“职业性三氯乙烯药疹样皮炎”系中毒性皮肤病,与《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中外伤所造成的皮肤瘢痕和色素脱失情况不同,无相对应的鉴定条款,故该中心难以完成对黄娜损伤致残程度鉴定,继而不予受理该案。由此可知,黄鹂的工伤无法通过人体损伤致残程度鉴定进行定残。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第58条规定,考虑到目前的人损伤残等级鉴定无法解决黄鹂的鉴定定级问题,为一次性解决矛盾,避免当事人的诉累,二审法院认为在该种情况下可参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所出具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作为人身损害伤残等级的依据,并计算相应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数额。
经核算,扣除已经支付的工伤补助费用,公司还应当向黄鹂支付残疾赔偿金余额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各项合计.78元。据此,二审法院作出了相应的判决。
劳动午报记者 赵新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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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1/0616/7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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