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封面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2)
c.大、小便:不能自主行动,排大小便需要他人帮助;
d.穿衣、洗漱:不能自己穿衣、洗漱,完全依赖他人帮助;
e.自主行动:不能自主走动。
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三级:
a.完全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均需护理;
b.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生活大部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三项或四项需要护理;
c.部分生活自理障碍: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五项中一项或两项需要护理。
4.2晋级原则
晋级原则
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不同部位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如果两项及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
4.3对原有伤残及合并症的处理
在劳动能力鉴定过程中,工伤或职业病后出现合并症,其致残等级的评定以鉴定时实际的致残结局为依据。
如受工伤损害的器官原有伤残或疾病史,即:单个或双器官,如双眼、四肢、肾脏.或系统损伤,本次鉴定时应检查本次伤情是否加重原有伤残,如若加重原有伤残,鉴定时按事实的致残结局为依据;若本次伤情轻于原有伤残,鉴定时则按本次伤情致残结局为依据。
对原有伤残的处理适用于初次或再次鉴定,复查鉴定不适用于本规则。
4.4门类划分
按照临床医学分科和各学科问相互关联的原则,对残情的判定划分为五个门类。
a.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门。
b.骨科、整形外科、烧伤科门。
c.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门。
d.普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门。
e.职业病内科门。
4.5条目划分
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4.6等级划分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
5.1一级
5.1.1定级原则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1.2一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1.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重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4.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C.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5.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6.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7.双下肢膝以上缺失及一上肢肘上缺失;
8.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9.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
10.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1.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
12.小肠切除≥90%;
13.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
14.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
15.全胰切除;
16.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
17..尘肺叁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19.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重度低氧血症[Po2<5.3kPa,<40mmHg.];
20.职业性肺癌伴肺功能重度损伤;
21.职业性肝血管肉瘤,重度肝功能损害;
22.肝硬化伴食道静脉破裂出血,肝功能重度损害;
23.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内生肌酐清除率持续<10mL/min,或血浆肌酐水平持续>707μmol/L,8mg/dL.。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5.2.2二级条款系列
凡符合5.2.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二级。
1.重度智能损伤;
2.三肢瘫肌力3级;
3.偏瘫肌力≤2级;
4.截瘫肌力≤2级;
5.双手全肌瘫肌力≤2级;
6.完全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9.双侧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
10.双下肢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1.双膝以上缺失;
12.双膝、双踝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3.同侧上、下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4.四肢大关节,肩、髋、膝、肘.中四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者;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0909/43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