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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物是以刊登伤残医学为主的多学科的医药卫生类综合性学术期刊,以从事伤(病)残、临床、康复、推理等工作的各级卫生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伤(病)残人为主要对象,以促进我国伤残医疗事业的发展,提高伤(病)残人的健康水平与生存质量为宗旨。
新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预计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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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 “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无过失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意外。
第三十四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由民政部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0710/3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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