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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预计2(2)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在报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应当填写《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并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签发《受理通知书》,通知本人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公署以上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对属于因战因公导致的残疾情况进行鉴定,由医疗卫生专家小组根据《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出具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职业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有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机构作出;精神病的残疾情况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二级以上精神病专科医院作出。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对申请人拟定残疾等级,在《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印章,连同其他申请材料,于收到医疗卫生专家小组签署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一并报送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公署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致残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补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的,应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因战因公负伤条件的,或者经医疗卫生专家小组鉴定达不到新评或者调整残疾等级标准的,应当填写《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九条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或者行政公署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审查后,在《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印章。
对符合条件的,于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报送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人员,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相关规定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属于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外的人员,填写《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条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报送的材料初审后,认为符合条件的,逐级通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申请人的评残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应当包括致残的时间、地点、原因、残疾情况(涉及隐私或者不宜公开的不公示)、拟定的残疾等级以及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联系方式。公示应当在申请人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进行,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中反馈的意见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调整等级的应当将本人持有的伤残人员证一并上报。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对公示的意见进行审核,在《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上签署审批意见,加盖印章。对符合条件的,办理伤残人员证(调整等级的,在证件变更栏处填写新等级),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伤残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于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发给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不符合条件的,填写《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连同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复印件)和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收到材料之日或者公示结束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逐级退还申请人或者其所在单位。
第十一条 申请人或者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对医疗卫生专家小组作出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到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重新进行鉴定。
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成立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对残疾情况与应当评定的残疾等级提出评定意见。
第十二条 伤残人员以军人、人民警察或者其他人员不同身份多次致残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按上述顺序只发给一种证件,并在伤残证件变更栏上注明第二次致残的时间和性质,以及合并评残后的等级和性质。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zonghexinwen/2020/0708/3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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