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封面
伤残抚恤管理办法(4)
断发的,分别负责补发。
第二十四条在国内异地(指非户籍地)居住的伤残人员或者前往香港、澳门、台湾定居或者出国定居的中国国籍伤残人员,经向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申请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伤残抚恤金可以委托他人代领,也可以委托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存入其指定的金融机构账户,所需费用由本人负担。
第二十五条伤残人员本人(或者其家属)每年应当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联系一次,通过见面、人脸识别等方式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当年未联系和确认的,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及时联系、确认;经过公告或者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后60日内仍未联系、确认的,从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伤残人员(或者其家属)与其户籍地(或者原户籍地)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重新确认伤残人员领取待遇资格后,从下一年起恢复发放伤残抚恤金和享受相关待遇,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
第二十六条伤残人员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的,从变更国籍、被取消残疾等级或者死亡后的下一个月起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其伤残人员证件自然失效。
第二十七条伤残人员评定残疾等级后,伤残情况发生明显变化,原定残疾等级与现残疾情况明显不符的,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通知其复查。复查后需调整或者取消的,填写《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从下一个月起调整或者取消其残疾等级。逾期不复查的,停发伤残抚恤金和相关待遇。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冒领抚恤金的;
(二)骗取医药费等费用的;
(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和相关待遇的。
第二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公安机关发布的通缉令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具有中止抚恤、优待情形的伤残人员,决定中止抚恤、优待,并通知本人或者其家属、利害关系人。
第三十条中止抚恤的伤残人员在刑满释放并恢复政治权利、取消通缉或者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后,经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申请,并经县级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从下一个月起恢复抚恤和相关待遇,原停发的抚恤金不予补发。办理恢复抚恤手续应当提供下列材料:本人申请、户口登记簿、司法部门的相关证明。需要重新办证的,按照证件丢失规定办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一条因战、因公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深化国防和军队改革期间部队现役干部转改的文职人员,因参加军事训练、非战争军事行动和作战支援保障任务致残的其他文职人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评定了残疾等级的消防救援人员,退出军队或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的伤残抚恤管理参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未列入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参照本办法评定伤残等级,其伤残抚恤金由所在单位按规定发放。
第三十三条“意外事件”,是指行为人在非故意、无过失的情况下,由于无法抗拒或者无法预料的原因造成致残的情形。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能够预见而没有预见的主观状态,这一主观状态与致残情形的发生具有因果关系的,不属于意外。
第三十四条省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工作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工作细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2施行。原由民政部公布的《伤残抚恤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1.受理通知书
2.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
3.伤残等级评定结果告知书
4.伤残人员换证补证报批表
5.伤残人员关系转移证明
6.评定残疾情况公示书
附件1:
受理通知书 :你(单位)报来的《关于 同志(新办评定、补办评定、调整)残疾等级的请示》和相关材料,已于 年 月 日收悉。经审查,符合评定残疾等级申报有关规定,予以受理。经办人:退役军人事务局(章)年 月 日附件2:伤残等级评定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