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刊封面
论《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对伤病共存人(3)
(二)明确伤病共存人体伤残评定原则
《分级》总则中专门明文规定了伤病关系的处理,即当损伤与原有伤、病共存时,应分析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并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分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等,若判定损伤"没有作用",则不应进行致残程度鉴定,其余均应按照实际残情鉴定致残程度等级,同时说明损伤与残疾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这一规定突破了伤残鉴定中因果关系分析的传统法医学理念,对于部分因果关系亦予以鉴定伤残等级,符合民事赔偿中“盖然性”因果关系的理念[7]。
若将该原则运用到上述林某案件中,断不会出现伤残等级“不宜评定”的尴尬局面,除了“没有作用”的情况,一律均应予以伤残评定,最后能否评上伤残等级则是医学问题,属于实质性内容。但只有首先保证程序上的公正,才能实现实体上的正义。该伤病共存人体伤残评定原则的明确化、具体化、合理化,对维护伤病共存案件的鉴定程序和审理程序公平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三)科学合理的计算方法
《分级》中对伤病共存人体伤残评定原则的规定,采取了本文前述三种鉴定计算方法中的第二种方法,即先根据目前的实际后果评定伤残等级,再分析损伤参与度,损害责任人与受害人按照各自的责任系数承担相应的责任,除不能评上伤残等级和没有责任外,损害责任人将支付一定的经济赔偿。若林某的损伤与疾病共同造成伤残等级为十级,则伤残方面的赔偿金额为:十级伤残赔偿金乘以损伤参与度(次要责任),这样的规定既客观公正,可操作性又强,既给予了损害责任人一定的惩罚,又能够让受害人得到合理的经济赔偿,从民事侵权角度上分析也更加合理,结束了以前伤病共存人体伤残等级评定及赔偿计算方法多样性、片面性的局面,为司法的顺利运行做出了贡献。
四、《分级》对伤病共存致残评定问题的不足与完善
(一)完全统一适用《分级》的阻碍与完善
《分级》是两院三部联合发布的法医学鉴定标准,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广泛适用性,而《道标》、《工标》均为国家标准,属于部门规章,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及适用范围,在效力等级上导致《分级》的应用具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道标》已被宣告失效,《工标》仍属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因此《分级》暂还不能完全应用到各种因素所导致的人体损伤伤残评定中,距理想的各种人体损伤伤残评定进行全国统一标准的适用还有一定的距离。
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面对《分级》与《工标》及其他相关标准冲突的问题,我们还需要制定专门的规定来予以规范说明。《分级》以“适用各种因素所导致的人体损伤”作为其适用范围,在未来有取代《工标》的可能性,逐步实现全国统一的人身损害致残程度等级鉴定标准。
(二)参与度系数(%)的缺失与完善
《分级》中规定根据损伤在残疾后果中的作用力大小确定因果关系的不同形式表述为完全作用、主要作用等,因果关系仅用文字表述而没有具体参与度系数(%),在赔偿金额的确定上,给予司法审判人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审判人员在医学知识薄弱的情形下,对伤病共存人体因果关系具体数值行使自由裁量权相对于其他侵权因果关系评定更具有专业性的挑战,准确把握参与度系数(%)是司法审判中的重点与难点。
加快“损伤参与度鉴定技术标准”的早日出台,科学规范损伤参与度系数(%)的赋值体系,统一实践操作方法,相对缩小审判人员的自由裁量权,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此之前,司法实践中应做到以下几点:加强对审判人员相关医学专业知识的培训,强化其对因果关系作用力大小的判断;明确完全作用、主要作用、同等作用、次要作用、轻微作用、没有作用的具体赋值参考范围,并由专业人员进行科学合理的解答;完善信息公开制度,加大外部监督的力度,切实保障审判人员自由裁量权的公平公正行使。
五、评价
《分级》的内容具有科学性、权威性、广泛性,在制度上促进了同一国家、同一法制社会下统一伤残评定的标准适用,对我国的法制建设、司法文明建设带来积极的影响;在司法实践中,《分级》明确规范伤病共存伤残评定的适用原则、计算方法,可有效改变过去伤病共存案件出现的“同命不同价”、“同案不同价”的司法乱象,使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公平公正的维护,虽《分级》在伤病共存人体伤残等级评定的一些具体细节方面还有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但它对伤病共存伤残案件的处理具有的重大影响和历史意义是不可否认的。
文章来源:《中国伤残医学》 网址: http://www.zgscyx.cn/qikandaodu/2021/0207/573.html
上一篇:8月起这些新规实施
下一篇:混合式教学在医学成人教育中的应用初探